栏目导航
巢湖市委党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综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大学校的综合治理力 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 凡对综治工作疏于管理,忽视防范,或者发现违法犯罪隐瞒不报,造成违法犯罪,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 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责任。
(二) 对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造成刑事案件或治安灾 害事故(事件),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受损失,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三) 发生案(事)件,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包庇坏人坏事,追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四)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致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巢湖市委党校
2018年3月5日
来源:本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