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今天是
栏目导航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学员园地

2015年第一期

目     录

 

[专    栏]

敢于担当,加强自律,做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黄克忠

[依法治市]

谈一谈我国的社会纠纷化解制度………………………………………………郑爱民

关于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任志伟  王 俊

[建言献策]

巢湖鞋业持续萎靡亟需关注………………………………………………………..吕 斌

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问题与建议……………….夏海涛 [调查报告]

举重若轻的转型勇气与智慧…………………………………………………..富煌集团

关于巢湖市人大代表工作的调查与思考…………………………………..沐昌礼

让“最后一公里”更加畅通……………………………..………汪 丽   陈 惠  管劲松

[工作思考]

如何培养企业职工的干事热情…………………………………………………..孙礼万

 

 

 

 

 

 

敢于担当,加强自律,做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

中共巢湖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黄克忠

(本文节选自《在2015年第一期科级干部能力

提升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题目为编者加)

 

2014年1月14日,中央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把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二十个字”干部标准,落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解决干部工作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一、领导干部要具有敢于担当的精神

去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反“四风”问题上,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缺乏责任心、不敢担当的现象,在领导干部中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当下,如何更好地推进工作,服务好广大群众,需要我们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愿意担当、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素质、能力和品格。敢于担当,就是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在面对大是大非时要敢于亮剑;在面对矛盾时要敢于迎难而上;在面对危机时要敢于挺身而出;在面对失误时要敢于承担责任;在面对歪风邪气时要敢于坚决斗争。

一是要有愿意担当的胸怀。愿意担当,就要出于公心,丢掉私心,自觉地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看待得失。一事当前,能够以党的事业为重,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能够面对困难迎难而上,冲在解决问题的第一线;能够正确对待失误和挫折,在荣誉面前不争功、失误面前不推过;能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干事业的激情。试想,如果整天想着当好人、拉关系、谋私利,即使一时得利,也会被群众戳脊梁骨的。

二是要有敢于担当的勇气。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领导干部要有敢于担当的勇气,要敢做敢为,应该做的事,顶着压力也要干;必须负的责,迎着风险也要担。要主动挑起工作的重担,在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上,要想方设法,创新思路,力求新突破;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美好乡村建设中,要迎难而上,强势推进,力求新作为。在一切有利于改革、有利于发展、有利于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始终保持舍我其谁的英雄气概,冲在矛盾最多处,走在发展最前列。不逃避义务,不推卸责任,真正体现敢于担当的责任心、敢于担当的勇气。

三是要有善于担当的能力。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领导干部既要有激情、有韧劲,更要能办事管用。办事管用讲的就是要有能力、有水平、有办法。科学谋事的能力是前提。领导干部把加强学习作为一种工作需要和生活常态,通过学习,提高能力,做到面对问题时,既能牵住“牛鼻子”、把握重心,又能做到“十指弹钢琴”、统筹兼顾。服务群众的能力是基础。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对哪些问题最关心、最着急、最不满意,善于从群众中汲取经验、智慧和力量,找到解决问题办法。推动干事的能力是关键。邓小平说过“世界上的事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担当、敢抓落实、一抓到底。

二、领导干部要具备勇于担当的时代品格

勇于担当只是具备了想干事的始动力,但绝不是一定就能够担当起来的。想干事只是具备了一个基础性的要素,而能干事才是关键,干成事才是最终体现。要想干成事就必须要具备一些必要的素质和品格。

一是要要法律思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依法治国战略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重点举措。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和制度,但是受长期的官本位思想和人治社会影响,法律虽然具备了,但真正要进入到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政府要带头执行法律,这要求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具有良好的法治思维,干部一定要对一个地方的法治进程起引领作用、推动作用。政府要想有效管理好这个社会,就必须依法行政。一个干部要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必须依法办事,而绝不能仅凭个人感觉、凭领导的好恶、凭头脑发热。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我们现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深层次分析,大多都可以归因为缺乏法治思维、没有依法行政。如果我们依法合规地处理好各种矛盾、解决好各类事务,就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所以希望我们的干部要学好法,要看法律案例,养成爱读法律书籍的习惯,努力学习和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等法律和规章,要学会运用法律来履行职责、管理事务。

二是要有市场观念。要以市场经济的观念来推动巢湖发展。上级政府的关心,给点钱、给些项目,那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巢湖的发展根本还是要靠市场。我们要创造一个运作协调、配置高效、环境宽松、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要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巢湖大地上真正舞动起来,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而高效地配置资源,促进巢湖加快发展;要推动资本、土地、信息、技术、人才等要素在巢湖的土地上有效结合,变成就业、变成收入、变成税收、变成财富、变成生产力。我们的干部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市场经济相关的基本知识,例如招商引资,就不能用喝酒、拍胸脯的办法来争取,必须要用市场的办法,跟企业家谈判,真正用市场的办法来推动巢湖发展。

三是要有群众观念。干部一定要尊重群众,而且这个尊重必须是从骨子里的尊重。我们都是来自于群众,为群众服务,一定要把自己当成老百姓,尊重老百姓。首先要在感情上尊重他们,在人格上与他们保持平等,不要觉得自己是个官。群众向你反映问题,你都应心平气和地听,听他讲的有没有道理,讲的有道理,你就去做,没道理,就向他细心解释,不发火,不能跟老百姓冲突,不能对老百姓瞪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求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现在我们大家感到与群众的距离越来越远,导致大量的社会管理问题不断出现,其中既有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有干部的群众观念出了问题。一个县市要想稳、要想顺,乡镇必须稳、必须顺;一个乡镇要想稳、要想顺,村组织必须稳、必须顺。所以乡镇干部必须扎根基层,扎根到群众中去,村干部也必须是群众认可、公道正派的人。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群众,社会管理工作才能抓得稳,只有社会管理工作抓稳了,我们才有时间和精力抓好经济建设。

四是要有服务理念。政府就是一个做公共服务的组织,要为企业服务、为老百姓服务、为社会服务,大家脑子里一定要强化这种概念。当然这个公共服务也包含强制性的管理方式,管理也是服务。要通过政府强制力来约束个别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的不法行为,以此来为更多人打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我们一定要树立“两个服务”的理念:一是为企业服务;二是为老百姓服务。这两个理念一定要扎根在广大干部的思想深处。企业到你那办事,你不打折扣,今天的事不要等到明天办,你就是为巢湖发展做贡献;老百姓到你那反映自己的宅基地被人侵占了,你就一定要有担当,帮他维权,把孬人赶走,惟有此,你才是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才是一个称职的基层干部。

五是要有媒体素养。大家不要怕媒体,出了问题及时地报告,冷静地应对,原因不清楚时不要乱解释,只讲出现的问题,慎讲原因,不要回避问题,越想回避越缠人。因为现在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老百姓的民主意识增强了,维权意识增强了,社会舆论监督的渠道越来越多。媒体是客观的,但也不排除个别记者素质不高,加之与个别不怀好意的人内外勾结,问题说不定就来了。所以说,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干部一定要加强媒体素养,掌握应对媒体的方法和技巧。

六是要有学习能力。学习能力很重要,是决定一个干部能走多远的重要因素。一个学习能力强的人,他在人生的旅途中、事业的道路上可能就会比别人走的远一些。当然了,这里面还有机遇、环境等其他因素。但相比较而言,学习能力强的人,他担当大任的机会要多一些,解决难题的办法要好一些,尊重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就强一些、灵活一些。干部一定要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在学校学的知识是很有限的,一个干部要想真正的成才,要想成为一个成熟的领导干部,更多的是要在实践中学习,在困难中学习,在问题中学习,在解决复杂矛盾中学习,只要你学的东西是有用和管用的。当今时代发展很快,如果我们跟不上时代步伐,就会被动,就会落伍,就会嗑嗑绊绊,就会到处碰壁。所以大家要始终重视法律思维、市场观念、群众观念、服务理念、媒体素养、学习能力的培养,并在工作中持之以恒地坚持实践。学习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想成长为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还需要不断修炼,将学习变成一种习惯、一种常态。美国的乔治·伦纳德所著的《如何把事情做到最好》一书,是全美第一本系统阐述学习与成功之道的经典著作。书中强调:把事情做到最好,第一不强求天赋;第二不介意起步的早晚。你要做的就是“起步走”并“不停地走”。

三、领导干部一定要有自律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就是明确要求广大干部要自觉增强自律意识。一个自律意识强、对自己要求严、慎独慎微的干部,在自身发展的道路上,他就会自觉地时时提醒自己,自觉的纠正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就不会走岔道了,掉陷阱里去。

第一,做人守本分。人不能太聪明,或者说人的聪明必须要用到该聪明的地方。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一定以本分为根本。你以为你比别人聪明一点,比别人谋略多一点,但实际上,别人会离你越来越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千万不要算计那些蝇头小利,你只有吃得了苦、吃得了亏,在个人成长的过程中,你才可能品尝更多的甜,才可能有更多成功的机会。同时做人是要讲感情的,但绝不能把感情用于个人的交易。大家手中可能都或多或少有些权力,但这个权力是公权,是群众赋予的,是用来为社会做事的、是用于服务群众的、是保证履行岗位职责的,而不是用来搞个人交易的。感情与原则之间,要分得一清二楚,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第二,做事要守住责任。大家都是党政领导干部,都会承担一份责任。每件具体的事,都要将责任担好,守住自己的责任田,这个责任田就是你的岗位。不管你干的事情有多重要,不管你是在普通的岗位上,还是在关键的岗位上,你都应该把你的岗位守好。你只有把自己的岗位守好了,把事情做好了,才有可能干出优异的成绩来。要把位子找准,把立场站稳,把事情干实。要记住,当干部、做公务员,职责就是为企业服务、为群众服务。一定要把这“两个服务”牢牢印刻在脑海中。

第三,做官要守住底线。官员是有一定权力的,有权力就有诱惑,有诱惑就有可能出问题。当官要有底线思维,这个底线思维是什么?就是不能碰的坚决不碰,不能拿的坚决不拿。有的人问,什么东西不能碰,什么东西不能拿呢?你们看看“八项规定”,看看纪委规定就知道了。很简单,就是那种不义之财送到手里、塞在怀里、打到卡里都不能要;不该去的场所坚决不去,不该喝的酒坚决不喝。比如中午禁止饮酒,那你就不能喝,这就是底线;比如公车不能私用,这也是底线。当官一定要守住底线,要不然就不要当官。有人曾经说过一句话,人的一生有两个“1”至关重要,第一个“1”是健康,只有具备了健康的身体,才有家庭、事业、爱情、朋友、快乐等无数个“0”;第二个“1”,对于官员来说,就是廉政,“廉政”这个“1”没有了,官当再大,再多名利都与你没有任何关系了。党组织经过多少年的培养,家庭、家族对你寄予了多大的希望,而你就因为108万块钱进去了,什么都没有了,出来还要吃低保,多么不划算。所以说:莫起贪念,坚守底线。

只有做人守住本分,做事守住责任,做官守住底线,我们在人生的舞台上,才能走得稳、走得精彩;在事业的舞台上,才能走出价值、走出辉煌,才能赢得老百姓的信任,才能赢得组织上的认可,才能成为新时代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

 

 

谈一谈我国的社会纠纷化解制度

                       

郑爱民

 

多年来,我国己经建立了多元化、多途径的社会纠纷化解制度。根据纠纷化解主体的不同,现有的纠纷化解制度可以分为社会组织化解纠纷制度、行政机关化解纠纷制度、法院化解纠纷制度、纠纷辅助化解制度。

一、社会组织化解纠纷制度

(一)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是指由我国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调解活动必须遵循的各种规范的总称,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群众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调解社会纠纷、减轻司法机关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从横向看或块块看,村(居、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人民调解主力军;另外近年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区) 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也担负着大量、复杂的纠纷调解工作。

2、从纵向看或条条看,有各种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特点日益突出,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始着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例如:行业性调解组织有各种产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等;专业性调解组织有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等。

(二)民间仲裁制度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方,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关于仲裁委员会性质,《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一样,是公断性质的、非政府性的专门仲裁组织。”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1、不受地域和标的限制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争议标的无论大小,当事人无论国际国内,都可以到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一裁终局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中国的仲裁制度和国际接轨,采取一裁终局,体现了省时、成本低的特点。所有的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相当于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和调解书,避免了漫长的诉累。

3、尊重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利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聘请其信任人士为仲裁代理人等。

4、国际范围的承认和执行保障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与法院终审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同时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成员国也得到法院的普遍承认和执行。

5、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6、专家断案

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问题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二、行政机关化解纠纷制度

社会组织无法化解的纠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化解。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制度主要有:

(一)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1999年,我国出台了《行政复议法》,2007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实施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994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国家赔偿法》。2010年,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我国及时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

(四)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下设的专门机构以中立者身份,依法裁断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逐步减少了对市场活动的微观干预。1994年《仲裁法》通过之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交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前我国行政仲裁主要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土地争议仲裁。

《仲裁法》不适用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土地争议仲裁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施行)。

(五)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协议,从而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一项制度。行政调解既是一项独立的纠纷化解制度,可以单独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又是-项附随的纠纷解决制度,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等程序中先使用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再作出复议决定或裁决。不服行政调解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行政信访

国务院制定了《信访条例》,自2005年5目1日起施行。该条例所称信访,就是行政信访,区别于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访。行政信访也不同于涉法涉诉信访,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活动。

行政信访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 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参与国家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公民表达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信访制度作为我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深厚的群众基础,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信访制度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方式,起到了群众表达意见和政治参与的作用。近30年来,我国行政信访制度逐渐承担了日益繁重的权利救济功能,虽然学术界对于行政信访制度是否应该承担权利救济功能产生争议,但在实践中,一方面,行政信访对在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救济方面,仍然发挥了现实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当前行政信访工作中出现“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削弱了司法权威,暴露出行政信访制度上存在缺陷,需要对现行行政信访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三、人民法院化解纠纷制度

当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都不能成功化解社会纠纷时,就需要法院出面对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最终化解纠纷的制度,负责最终化解纠纷的主体就是法院。法院化解纠纷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纠纷辅助化解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纠纷辅助化解制度: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公证机构向其提供证明服务的制度;是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也是保障民法、经济法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代用,但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公证的社会认知度较低。我国2005年出台《公证法》,2006年3月1日施行,是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是一种应用科技方法、专门知识、职工技能和职业经验为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的司法证明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生效,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依据。

(三)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总称。律师制度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于1996年出台了《律师法》,1997年1月1日施行,是律师制度的法律依据。

 (四)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它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对保障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五)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是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它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经过近30年的发展,对社会进行法律服务的质量显著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发展,满足了中国基层社会和低收入群体的大部分法律服务需求,为基层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当然,也有部分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在,根本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目前只有一部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也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由于国务院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行政许可,其执业依据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高度,且弥补了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其执业完全合法。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法律服务是在我国律师法律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产生,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城市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受到质疑,基层法律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立足于国情和不同层次的社会法律需求,探索一套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新模式,显得更加迫切。(作者系巢湖市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于现阶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以巢湖市散兵镇社区矫正工作为例

任志伟   王俊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阶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的暴露了出来。比如说矫正人员外出打工脱离管理现象不断增多,还有就是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却不能配套。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解决好当下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困难、新矛盾和新问题?本文以巢湖市散兵镇社区矫正工作为例,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总结、分析,提出一些初步的思考。

一、巢湖市散兵镇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

散兵司法所截至2015年3月31日,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6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81人,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25人。在这些社区矫正人群中,男性有22人、女性3人; 18至45周岁的19人、46至60周岁的5人、61周岁以的1人;高中文化以上的1人,初中及以下的23人;被宣告缓刑的24人、被裁定假释的1人;25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散兵镇9个行政村中。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25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

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季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由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上级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对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地区务工赚钱。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新的环境不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例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而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基层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由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再加上其它各项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繁重,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对工作的深入推进就会大打折扣,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质量。

(四)社会重视程度不够。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相对的也就加重了该项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加重了主管机关的工作负担。如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一支具有专业素养(熟悉我国法律、拥有专业心理辅导能力)的志愿者队伍,民众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特别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编制、性质、人员、经费予以明确。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支持。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特别是政法部门,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作者:巢湖市司法局散兵司法所)

 

 

巢湖鞋业持续萎靡亟需关注

吕 斌

 

发展现状

巢湖市是华东地区对日最大的拖鞋及合成革鞋靴生产加工出口基地,现有对外出口鞋类加工企业45家,生产线50条,企业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年可产各类拖鞋及合成革鞋靴2700万双,产品出口日本、欧洲、澳大利亚等地,其中日本市场份额占90%,年可实现产值6亿元、自营出口创汇2000万美元、出口供货6000万美元、税收3500万元,带动5000多人就业。目前,受中日关系僵持、日元贬值等因素影响,已有2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约四成企业计划减产、停产,贡献税收同比下降25%。

 

存在问题

一是本大利薄。鞋类加工属于低端制造业,人员工资成本约占生产成本三成,且呈上升趋势,该类企业工人月平均工资已由2009年的1800元上升至2014年的2700,部分企业为了留住员工,在无利甚至亏损状态下维持生产。但同期鞋类出口产品利润小,拖鞋利润仅有0.2-0.3元人民币/双,女装鞋生产工艺较拖鞋生产复杂,利润仅有2-4元人民币/双。此外,小型制鞋企业资金压力紧张,因抵押不足,难以向银行贷款,主要依赖民间借贷,所借款年利率大都在15%左右,融资成本高。

二是单减价跌。一方面,自2013年3月日本央行推出远超预期的“超大规模量化宽松政策”后,致使日元对全球主要货币再次大幅贬值,日元对人民币年贬值均超过两位数(2013年11月26日,100日元对人民币6.0398元,同比贬值22.49%;2014年11月26日,100日元对人民币5.2075元,同比贬值13.78%),导致该国市场进口鞋类平均价格上升12%左右,我方鞋业生产成本优势降低。2014年41日起,日本消费税由5%提升至8%后,该国进口商以高税负、销路难等为由,压价中国产品,鞋类供货订单继续持续下滑,导致鞋类加工企业压价抢单,价格再跌。日本进口商还不断压缩进口环节成本,将制鞋订单转向成本相对较低的越南(一个熟练工月薪250美元)、印尼(一个熟练工月薪300美元)等东南亚国家;另一方面,由于我市鞋类生产企业外销渠道单一,优质客户资源缺乏、没有接单定价的话语权,企业受制于人,2014年110月份,巢湖市的日本制鞋订单同比下降20-25%

三是用工短缺。全市几乎所有的鞋类企业都存在“用工荒”问题。企业不仅招工难,而且员工流失严重。究其原因:首先,企业间竞相拉工,企业工人“转厂”流动频繁,熟练工跳槽现象严重,直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一些优势企业达产率低,生产进度减缓,出现质量问题和订单交货期的延误,信誉受到损失;其次,鞋企外来工越来越多,由于医保、社保转移麻烦,很多外来务工人员不愿意办理医保、社保,对企业从工资中代扣由个人缴纳的医保、社保部分不理解,有的熟练工甚至辞职不干。

 

几点建议

一是给予税费减免缓降优惠政策扶持。借鉴东莞、吴江等地做法,适当减免企业的水利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等基金(费)缴纳,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鞋类生产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鞋类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对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对小型

来源:本站   编辑:
打印该页   关闭窗口   返回到页面顶部